阮一峰:版权的边界
最近,有两起全国关注的版权纠纷。
第一起是琼瑶起诉于正。
“……擅自采用其作品《梅花烙》的核心独创情节,改编创作电视剧本,并联合其他四个被告,共同摄制了电视连续剧《宫锁连城》并播出。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于正对琼瑶进行事实抄袭,要求于正赔偿琼瑶500万,并在公开媒体刊登致歉声明,停止《宫锁连城》一切发行传播行为。”
第二起是美国电影协会投诉国内最大的字幕网站”射手网”,侵犯影视作品和字幕作品著作权案。
“射手网由上海射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该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自2013年开始在”射手网”登载《驯龙高手》等影视作品的字幕,用户无需注册即可浏览、下载和使用,但该公司无法提供上述影视作品字幕文件的相关著作权许可证明材料。射手网在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开展调查后,于2014年11月23日关闭,并接受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这两起案件有一个共同之处:都涉及新型的、非传统的侵权形式,第一起案件涉及情节抄袭,第二起案件涉及字幕侵权,判例将对相关产业产生重大影响。本文无意对案件本身发表评论,只想探讨在版权保护越来越严格、权利边界越来越大的今天,怎样才能不侵权。
《版权法》有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实体的产品才拥有版权,无形的思想不拥有版权。你有了一个想法,这个想法是没有版权的,你不能因为其他人也有类似的想法,就控告他们侵权。但是,如果你把这个想法写成文字、谱成歌曲、拍成影视,总之让其具有实体形式,事情就不一样了,其他人未经允许使用这些实体产品,就是侵权。这种规定是合理的,因为《版权法》保护的是创作行为,如果规定思想也受版权保护,他人的想法不得非法使用,将禁锢人类思考,从而影响创新。
可是,现实生活中,有时你很难分清楚,想法与实体产品的区别。让我来举几个例子。
(1)朋友聚会的时候,有人说了一个很好笑的段子,你一下子就记住了,第二天又说给其他人听。请问你有没有侵犯版权?
(2)某广告有一句很妙的广告语,你原封不动地、或者略加改动地把它用在自己的作品里。请问你有没有侵犯版权?
(3)你很喜欢某首流行歌曲,把歌词抄在笔记本上,请问你有没有侵犯版权?
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我可以一口气说下去。它们共同的特征就是,你使用了他人的内容(实质是使用了他人产生的想法),这算不算侵权?如果你说,上面的例子都是个人合理使用(fair use),没到《版权法》追究的程度,那我改一下,假定当事人把内容用于商业产品,并广为传播,比如把笑话编成书出版、把他人的广告语用在自己的广告里、把歌词做成lrc文件放在网上供人下载,版权法要不要追究?
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传播的速度和范围指数式扩大,而传播成本却急剧下降,这其中蕴含的巨大商业利益,造成权利人倾向于追究”引用内容”引发的侵权,而根据目前的判例,法院很可能会支持权利人的诉求。所以,思想实际上是受到现行《版权法》保护的,如果他人使用了你的想法,你有很大机会追究对方的责任。
这意味着什么:美国有电视剧《老友记》,你能不能照着拍一部三男三女的都市言情喜剧?韩国有一个歌手比赛节目,你能不能模仿搞一个中文版的《我是歌手》?你自己动手,为最爱的电影写了一个剧本,详细到每一个分镜头都做了精确的记录,或者你把每句对话都听写下来,变成了字幕文件,你能不能把它放上网?……
如果没有得到权利人的许可,目前的答案是不能。因为你侵犯了他人的创意。
其实,某种想法得到版权保护,在计算机领域早有先例。有一些非常令人震惊的专利,限制后来者不能使用某种创意。2004年4月,微软公司得到一个专利,内容是计算机上,在一个特定时间内按下多次按键来启动应用程序,即微软为双击鼠标启动程序申请了专利。你能想象吗,从今以后,每次双击鼠标都要向微软付钱吗?幸好微软没有动用这项专利……但是,苹果公司就真的用了。2012年8月,苹果起诉三星侵犯专利权,其中有一条是将手机做成圆角矩形!全世界这才发现,原来除了苹果公司,其他人是不能将手机做成圆角矩形的……
如果你问我对这些事情的看法,就像前面说过的,我认为思想不应该受到版权保护,这会影响到创新。另一方面,古语说”太阳底下无新鲜事”,你又怎么能保证某个想法是你先有的,其他人再用都是受你影响?可惜,当代的《版权法》实践没有采纳这种观点。
于是,我们就面临了一种可悲的局面。一方面,思想的融合和激荡空前容易,另一方面,《版权法》越来越严,边界越来越宽,限制你使用别人的想法。1790的美国《版权法》规定,版权保护期是作者死后28年,1831年改为死后42年,1909年改为死后56年,1976年改为死后75年,1998年改为死后95年,这还不包括版权涵盖范围的扩展。幸好数学公式无法申请版权(因为这属于发现自然界规律,不属于创造),否则我们连算术都没法做了。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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